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法规。《献血法》的正式实施,明确了我国无偿献血的工作和宣传方向。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献血法》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任何参与或组织血液买卖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无偿献血本是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无偿献血者捐献的血液只能用于临床。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当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利益。
输血是抢救与治疗患者的有效手段之一,但血液本身又可以成为致病物质的载体,成为传播传染病的高危因素。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存在着感染输血相关传染病的风险,常见的有乙型、丙型肝炎、艾滋病、巨细胞病毒、梅毒、疟疾、弓形体病等。此外,如果血液被细菌污染,可致患者菌血症,甚至败血症。在由输血传播的疾病中,艾滋病的社会危害性最大。
献血是为了救助生命,提倡无偿献血是为了血液安全,目前健康人群献血是医疗抢救用血的唯一来源。只有没有利益的无偿献血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输血风险。只有无偿献血,才不会出现为了经济利益而隐瞒疾病甚至让人代替献血前检查的情况,因此,《献血法》实施后,将“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作为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自愿无偿献血者由于不受利益驱动,献血的血液合格率高,质量好,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安全输血的基本保障。有人说,只要加强血液检测不就可以了吗。这是对病毒“窗口期”不了解造成的,“窗口期”就是实际感染了某种病毒,但是一段时间内又无法检测出。目前采用的检测手段,难以避免“窗口期”。而无偿献血者是带着爱心来献血的,希望所献的血能帮助他人,不索取任何报酬,如果献血者对传染病危险因素有所认知,而且在献血前的健康咨询和体检时都能如实地报告健康情况,他们所献的就是质量最可靠的血液。
思想道德修养的高低,关系到对无偿献血认识层次的差异,只有那些注重他人健康、具备无私奉献思想境界的人,才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不断提高人的文化修养和科学认知普及和宣传血液常识和健康知识,让更多的人勇于奉献热血、奉献爱心,让更多人加入献血者行列,传递爱的力量。
无偿献血是奉献意识的体现。人生三种境界:“小我”“大我”“忘我”三个层次。“小我”自私自利,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大我”自利利他,先人后己,缺乏献身精神;只有“忘我”者,才能像一滴水溶化在大海里一样,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无偿献血便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正如德国诗人布莱希特所说:“无私是稀有的道德,因为从它身上是无利可图的。”
献血,是爱,是勇气,是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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